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2〕202号)精神,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政策。基本标准为: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地方经济补助金和其退役时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地方经济补助金,在义务兵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发百分之五。具体可咨询优抚复退科:24837847。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2〕202号)精神,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政策。基本标准为: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地方经济补助金和其退役时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地方经济补助金,在义务兵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发百分之五。具体可咨询优抚复退科:24837847。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