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准定居的华侨应当在《华侨来闽定居证》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持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和《华侨来闽定居证》,向拟定居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公安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落户手续。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办理落户申请,按自动放弃处理。今后如需办理定居的,可重新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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