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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9〕1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品牌农业等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0〕25号)和《关于印发永泰县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樟农〔2020〕193号)等文件精神,在乡镇推荐和创建单位项目申报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县农业农村局邀请省市行业专家对我县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进行评审。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评审结论,拟定永泰县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扶持项目、扶持对象和补助方案,按规定在永泰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项目资金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建设内容(2020年12月15日-12月21日),无异议。为切实做好永泰县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永泰县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及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按照附件《永泰县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表》进行落实。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省级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及规模,做好项目实施建设工作,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各项目承担单位批复的建设内容涉及到土建和工程建设的必须提供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进行设计的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造价审计;涉及到购置加工生产设备的,必须提供购买合同及设备规格/型号和价格等。并将上述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及设备购买合同等材料上报县农业农村局,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二、强化资金管理
认真按照《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9〕19号)、《永泰县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樟财〔2020〕263号)等文件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每个建设项目的省级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建立财务专账。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有关发票金额应不低于扶持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额。项目补助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不得与其他相关项目实施内容相重复,若在今后项目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存在违反项目申报有关规定的,将取消其项目资格。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专项资金不得列支下列费用:不得用于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务费等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与农业生产设施无关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不得用于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县、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建设内容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三、加强组织领导
县农业农村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实行全程跟踪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按照有关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明确职责要求,落实建设任务,细化进度安排,确保在2020年12月30日之前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2021年1月15日前全面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四、强化序时管理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做好项目建设图文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对项目实施前、中、后期重点建设过程进行拍照建档,加强项目进度跟踪,及时报送项目进度材料和项目建设总结。
五、严格项目验收
按照《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9〕19号)和《永泰县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樟财〔2020〕263号)的要求,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和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县农业农村局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小组由县农业农村局、项目创建乡镇相关部门组成。项目验收组要听取项目单位汇报,深入建设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并查阅项目建设相关材料。2021年1月15日前全面完成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附件:永泰县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及补助方案
永泰县财政局 永泰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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