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加快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建设,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9〕19号)、《永泰县财政局 永泰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永泰县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樟财〔2020〕26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0〕104号)等文件精神,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永泰县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时间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永泰县财政局 永泰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1日
永泰县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专项
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推进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加快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建设,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9〕19号)、《永泰县财政局 永泰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永泰县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樟财〔2020〕26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0〕10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项目申报指南。
一、扶持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优先扶持长庆镇、嵩口镇、同安镇核心区。
二、资金用途和扶持内容
(一)项目资金用途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基地、厂房建设;台湾农业良种、技术、肥料、农药及机械设备的引进、合作开发及示范推广;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两岸农业技术人才交流培训;发展休闲观光、设施精致、生态环保等特色现代农业;建设公共电子商务、市场服务及农民技术培训等平台、第三方审计验收费用以及其他符合闽台产业园扶持方向的相关项目。
(二)扶持环节建设内容
1.农业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指园区内部道路改造、供电供水设施、排灌设施及其它基础设施;设施大棚、加工用房、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等生产和配套设施。
2.产业融合项目。主要指农产品生产加工及废水处理设备设施、产品储藏、冷链配送和流通设施建设、两岸农业技术人才交流与培训、休闲观光配套设施及其它三产融合项目。
3.“农业五新”示范推广项目:台湾农业良种、技术、肥料、农药和机械设备的引进、合作开发及示范推广。
4.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内直接服务主导产业的公共电子商务平台、市场服务及组织公益类农民技术培训等。
三、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补助对象:
1.核心区内:注册地在永泰县域内,科技水平高、规模效益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台企台农及涉台农业重点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对台交流活动可以由县主管部门承担。
2.核心区外:注册地在永泰县域内,仅扶持科技水平高、规模效益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台企、台胞及闽台合资(台资比例50%以上)企业。
(二)补助方式及标准:
1.补助方式: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省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对2021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内容进行补助。
2.补助标准:由经营主体承担的建设项目,每个项目省级补助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要求:
⑴ 不得用于项目实施单位接待、娱乐、在职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务费等其它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⑵ 不得列支与农业生产设施无关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⑶ 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⑷ 不得用于购买或者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置汽车等;
⑸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4.申报材料:按照《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填报,并附营业执照、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台资到账证明材料、荣誉证书等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项目实施前照片(参照物明显)、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承诺书等材料。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建设内容(指补助环节投资的建设内容)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不得重复补贴;同一经营主体不得同时申报2个及以上项目。申报纸质材料按A4规格装订成册,一式5份,同时将项目材料电子文本发至345063250@qq.com,电子文档要确保与纸质文件材料一致。
5.申报时间: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永泰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张延晖 联系电话:0591-24832127、13489199106;永泰县财政局 联系人:侯伦镜 联系电话:0591-24831481)
四、项目确定
永泰县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承建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进行联合审定,拟定扶持项目和补助方案,并在永泰县政务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和补助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提交永泰县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并在15日内将批复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同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
五、项目验收程序
1.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建单位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附项目自验报告、项目工作总结、财务专帐及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项目决算及第三方结算审核报告、项目实施照片等材料。
2.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于10个工作日内,联合项目所在乡镇及相关部门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验收组不少于3人),并对项目内业资料进行审核和项目初验,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业主整改通过后,验收小组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复验。
3.项目验收分内业资料审核和现场验收两部分,其中:内业资料审核时项目验收小组先介绍验收程序和办法,再听取项目单位汇报;现场检查必须深入实地察看,逐项核验。
4.项目承建单位提交的税务发票金额不低于扶持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验收合格后,在永泰县人民政府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承建单位。
六、资金管理
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扶持项目专项资金严格执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9〕19号)、《2021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项目实施方案》、《永泰县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樟财〔2020〕26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0〕104号)等文件规定(详见附件2、3)。
附件:1.《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2.《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9〕19号)
3.2021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项目实施方案
4.《永泰县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樟财〔2020〕263号)
5.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扶持项目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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