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石门区滩盘乡文书邓某,在搭乘528次列车的途中,将押运的一箱档案(内含长期永久档案28卷)和部分待销毁的档案丢失在列车上。后经查询,一箱档案已经找回,但有三卷丢失。另外待销毁的两捆档案被转到大足广顺场派出所,该所所长一步查找线索,归还失主,二不请示上级,擅自决定将待销毁的档案卖到供销社,供销社拒收后又随意烧毁。对于此案,石门区委,区公所决定给邓某以行政警告处分,广顺场派出所擅自销毁档案一事也得到严肃处理。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在此案例中行为人违反了《档案法》的规定,造成了档案的损失和其他社会危害。对于擅自销毁档案的违法行为,依照《档案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分,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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