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某单位聘请第三方档案数字化服务公司对该单位到期档案进行数字化扫描。其中一位工作人员在进行档案扫描时,看到了他熟悉人的相关档案,于是私自通过U盘复制了一份数字档案,并造成相关材料非法传播扩散。事件发生后,XX区档案局对案例中的立档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纪律处分,并对第三方服务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第三方服务公司对涉事人员做出了辞退决定。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该立档单位对档案业务不熟悉,档案安全管理意识淡薄,未与第三方档案数字化服务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第三方服务公司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培训,保密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落实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建立或落实好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作为公民,我们一定要增强法制意识和档案保密意识,不抄录不复制不公布他人档案;同时要认识到档案的重要性,注意整理、收集、按期上交与自己相关的档案资料,重要资料可复印一份(加盖相关单位核验章)自己保存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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