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永泰县商务局 时间:2020-06-03 17:18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永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县政府2020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31 

 

永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福建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资金使用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814号)和《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闽商务〔2019218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加快电子商务在我县推广应用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定向使用原则。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规范资金使用。原则上不准用于支持基建项目;不准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 

  (二)公开规范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科学。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市场主体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尊重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政府适当给予扶持和引导,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商务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共同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商务财政部门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如下: 

  (一)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项目,计划安排专项资金450万元。主要包括县、乡(镇)、村三级电子商务集配仓储中心、物流中转建设,支持物流企业购置车辆及相关设备,在乡镇开辟或延伸快递物流运输线路,新建快递物流营业网点,完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物流体系运营团队的配备;整合市场化的物流资源,完善物流配送体系等。同一条物流路线,专项资金支持物流企业不超过1家。 

  (二)网销农村产品标准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项目,计划安排专项资金175万元。积极做好县域农村产品(含农副产品、手工艺品、乡村旅游、民俗等特色产品及服务等)的深度挖掘和精细化开发,打造一批叫得响、信誉高、品质优、销量好的农特产品。加强对农特产品供应链各个环节的规范化管理,支持农特产品标准化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创建企业诚信评价制度,制定网销农产品质量标准,建设农产品品控检测中心,支持打造县域公共品牌。支持农特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和冷链物流的建设。 

  (三)农村产品品牌培育及推广项目,计划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主要用于深入打造、培育农村产品品牌,探索“旅游+农产品”品牌推广,拓宽农村产品网络销售渠道,助力精准扶贫。打造区域公共品牌,开展农特产品的品牌策划、营销及推广,利用平台扩大农产品宣传和销售渠道,支持旅游电商发展。 

  (四)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项目,计划安排专项资金225万元。主要包括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提升改造和运营服务,具备电商孵化中心、人才培训中心、营销策划中心、产品展销中心、综合运营中心、产品溯源服务中心,为电商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技术服务支撑,整合政府、行业、第三方服务商资源,营造与宣传电商氛围,统筹推进品牌、标准、品质控制、金融、物流、培训等服务。 

  (五)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体系建设项目,计划安排专项资金250万元。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托“万村千乡”、供销、邮政等网络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乡(镇)服务站和行政村服务网点,根据《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实施〈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设置与服务要求〉规范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75号)进行建设、改造等;支持提供入户宣传、网上代买代卖、便民服务、创业服务、生产服务等。每个村仅能有一个农村电商服务点获得专项财政资金支持,乡(镇)服务站获得专项财政资金支持的,镇上村(村级)服务点不再支持。 

  (六)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项目,计划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邀请专业的培训工作团队和讲师团队;制定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支持涉及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相关方面的宣传推介、县域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及电子商务人才孵化项目。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商务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县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使用方案,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资金审批和拨付、项目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 

  (三)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议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使用方案,审核专项资金的拨付,会同县商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主要为全额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补助方式。专项资金用于奖补的,按照奖补政策执行,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的50%。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以《永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有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和上级文件要求,发布使用方案,确定扶持对象,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依据本办法和发布的使用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整理申报材料,报送县商务局。 

  第十条 项目评审、公示及资金拨付 

  (一)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电子商务、财务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文件要求对项目材料进行评审; 

  (二)县商务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和金额,并在永泰县政府门户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县财政局、商务局要密切配合,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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