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54号)《永泰县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24年申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与对象
(一)扶持范围
永泰县辖区内。
(二)扶持对象
1.从事农作物秸秆“五化”利用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个人。
2.申报主体应证照齐全,基地边界清晰;同一地块同一季节作物秸秆处理项目不得重复补助;同一补助项目不得同时享受不同部门财政补助。
二、支持内容及补贴标准
给予2024年1月1日以后由新型经营主体新购置用于作物秸秆(水稻、玉米、油菜、李梅等)收集粉碎、加工处理的机械设备(如粉碎一体的收割机等)进行补助,按照农机具购置正式发票金额的50%给予补贴(所有享受补助的机械必须印制“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补助”标志,每台设备最高补助不得超过30万元)。
三、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执行“申请一批、验收一批、资金拨付一批”的实施办法,当年项目申请时间为3月底和9月底前,补助款按申请时间顺序给予安排,直到用完为止。
(三)申报材料
(1)《永泰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2);
(2)《永泰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请人承诺书》(详见附件3)、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项目验收程序
1.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建单位提供如下材料:
机械购置:购置设备的合同(含购置清单)、设备购置税票、转账证明(银行付款凭证)、机械照片(含机械型号)等相关材料。
2.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业主验收申请后,于30个工作日内联合项目所在乡镇及相关部门,或邀请省、市相关行业专家成立验收小组(验收组不少于3人),对项目内业资料进行审核和验收,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业主完成整改后,验收小组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复验。(秸秆还田项目由乡镇(村)验收,要求乡镇三人以上(含分管领导)签字,县农业农村局有关专家对秸秆还田项目进行抽查;农机购置项目参照农机购置补助流程办理。)
3.项目验收分内业资料审核和现场验收两部分。
4.验收合格后,在永泰县人民政府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拨付补助资金。
永泰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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