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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收到市民王小姐通过电话咨询,王小姐已婚未生育小孩,王小姐的哥哥与嫂子育有一女(14周岁),现在由于哥哥忽然去世,嫂子拟将抚养权转给王小姐,由王小姐抚养侄女。咨询拟收养其侄女,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是否直接收养即可?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市民王小姐与哥哥的女儿为姑侄关系,收养关系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根据《民法典》规定,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须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须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以及“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须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以下三项条件的限制:第一,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第二,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第三,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还可以不受收养人须“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以上案例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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