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交通运输局以案普法典型案例——未备案从事内河经营性载客渡运
来源:永泰县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2-12-21 16:26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2022年2月4日15时,当事人叶某某在永泰县梧桐镇春光水域从事载客渡运行为,涉嫌未备案从事内河经营性载客渡运。

二、调查与处理

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予以承认。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

三、适用的法条及释法说理

当事人违反了《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使用载客12人以下渡船从事内河经营性载客渡运的,应当在投入运营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应依据《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水路运政)第504001序号一般情节规定予以处罚。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

乘坐未备案从事内河经营性载客渡运的船只存在极大安全隐患:1.无法保证船只是否“健康”;2.无法保证渡工是否具备从事渡运的资质;3.乘客合法权益没有保障。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面临无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情形。所以在此提醒大家,千万不要乘坐没有经过正规备案的渡运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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