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民办非企业学校能否随意使用高校的名称或简称命名
来源:永泰县民政局 时间:2022-12-22 08:20 浏览量:

【案情简介】

某民办非企业学校命名为“北大**学校”,登记机关市级民政部门要求其删除或是更改“北大”字号。

案例分析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以及参照《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学校授权,且使用该学校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学校使用的“北大”字样,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容易对公众造成误解。且未取得简称为“北大”的任何一学校的授权,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机关市级民政部门要求其对学校名称进行修改。

二、社会组织在对本机构进行命名时,要避免使用现已有的高校的名称或简称作为自己机构的名称进行登记,民政部门在核准名称时要注意是否与高校相关或有冲突,及时请社会组织进行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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