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住建局以案普法典型案例——物业投诉业主封包阳台
永泰县住建局以案普法典型案例——物业投诉业主封包阳台
来源: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2-12-22 17:21 浏览量: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起,我大队持续接到针对城区新交房的两个住宅小区(碧桂园和武夷澜庭)的关于封包阳台的投诉件,举报两小区均有不少业主擅自封包阳台行为。

二、律师参与

驻队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建议我大队做成处理结果:阳台属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方案并经过规划部门审批许可,在不影响公共安全和不侵犯业主共同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封闭阳台。

三、案件要点评析

新交房的两个小区阳台均为高层居民楼,阳台没有遮蔽物,为敞开式设计,如未增加相应设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部分业主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封包自有阳台是基于房屋所有权,业主依法享有的权益;而物业公司则认为业主封包阳台影响了小区的外立面,要求我大队责令业主拆除并恢复原样。

四、经验总结和建议

就目的而言,业主出于保障居住安全的考虑对阳台予以封闭,未改变阳台服务于居住的根本用途;就方式而言,大部分业主采用和小区窗户颜色相近的玻璃以平推开合式的方式加装于阳台上,已顾及物业外观的美观;就结果而言,封闭阳台没有对房屋安全结构予以改变、破坏,不构成不当损毁,亦不影响相邻住户居住安全和便利,不影响建筑物正常使用。同时对阳台加以封闭,不可避免地改变了房屋部分立面外观,对建筑和小区的整体和谐造成一定影响。两者存在一定的冲突,利益衡量之下,业主基于专有所有权而享有的居住利益比建筑物和小区整体美观这样的表层利益等次更高,也更为重大,应得到优先保护。建议今后由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小区交房程序,会同开发商及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所在小区实际情况事先制定关于阳台封包的实施方案,需要封包、尺寸、材质及颜色等方面做成具体约定,确保交房后装修过程中做到安全和整齐划一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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