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对某粮食经营企业检查时,发现其承储政府应急大米储备任务500吨,但实际库存只有455吨,短少45吨,构成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某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给予该企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规定,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作人员提醒,政府储备粮由政府出资购买,粮权属于各级政府,委托各粮食经营企业代储代轮换,属于典型的政策性粮食。粮食经营企业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在任何时候都要确保应急储备粮食库存数量不少于委托合同约定的数量,否则将构成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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