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河北省某职业培训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2014年登记成立后,内部治理不健全,法定代表人牛某平日自称学校所有者,个人掌控法人登记证书、印章的使用。2020年5月,未经学校理事会决议同意,牛某以学校名义与张某签订了《学校(法人)转让合同书》,注明“牛某将经营的河北省职业培训学校所有权变更为张某”,包括“学校名称、法定代表人、权力机构、学校证照及章程等相关文件、材料、证件等”全部变更并移交给张某名下。在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牛某将法人登记证书、印章等交给张某控制使用,并收取张某费用。
处理结果:2022年4月,河北省民政厅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针对该职业培训学校出借法人登记证书及印章的违法行为,作出停止活动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封存其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法人、捐助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活动。发起人为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投入的财产属于捐赠财产,不能换取类似企业的“股权”,如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通过理事会作出决议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不能私自“转让”。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作为单位的重要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使用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控制机制,防范证章不当使用、非法转让等风险。本案中,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充分调查,根据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出借法人登记证书及印章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纠正了牛某的违法行为,有效化解了潜在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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