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明娅:
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你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未经许可于2020年7月起,在永泰县梧桐镇汤埕村井里51号建发山外山梧桐山居87号楼102单元占用空腔区域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相片,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梧桐镇城镇开发边界示意图,听证笔录,配合鉴定通知、法院判决书等。
我局已于2023年8月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于2023年8月4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举行听证,充分听取了你的陈述与申辩,你提出进行安全性鉴定的问题。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向你送达《关于配合我局委托鉴定工作的通知》,于2023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和鉴定单位工作人员前往永泰县梧桐镇汤埕村井里51号建发山外山梧桐山居87号楼102单元进行鉴定工作,鉴定结论为: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不会影响房屋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我局现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责令你在十五日内拆除永泰县梧桐镇汤埕村井里51号建发山外山梧桐山居87号楼102单元空腔区域面积90.1平方米上的违法建筑。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处罚内容。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韦康
电话:0591-24832267
地址: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县府路155号
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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