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以案普法典型案例——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汽车客运经营
来源:永泰县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3-12-29 09:47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6日9时左右,永泰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在清凉镇北斗路段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黄某某驾驶蓝色车牌闽A-Y098Y,涉嫌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二、调查与处理

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车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予以承认。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适用的法条及释法说理

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属于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应依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8001序号一般情节(初次违法的)规定(处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罚。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

“黑车”指没有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没有领取营运牌证而以有偿服务实施非法运营的车辆。“黑车”的危害:1.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2.极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3.价格昂贵,形成行业垄断。4.乘客合法权益没有保障。在此提醒大家,千万不要乘坐没有保障的“黑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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