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S市H区的某餐饮有限公司按规定每月应上报《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204-1),由于该公司经常迟报统计报表,所属街道在地办每月都提前与其联系并提醒,但收效甚微。2020年5月,H区统计局向其发出统计报表催报单,该公司在催报规定期限内仍未上报。6月上旬,H区统计局对该公司发出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告知该企业执法检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和内容等,并要求该企业安排有关统计人员和财务人员,配合做好此次执法检查工作。
H区统计局于2020年6月10日上门对该公司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执法组到达企业后,向企业统计人员出示了统计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之后在做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时,执法组同志耐心告知该企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及时上报统计数据的重要性。但该企业以业务繁忙,人员力量有限,统计工作是由外包人员兼任等为由对未能按时报送统计报表进行辩解。执法检查时,该企业无任何部门领导或企业负责人在场,最后由企业统计人员签字对两份笔录予以确认。
二、处理结果
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区统计局于2020年6月中旬对该企业“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区统计局认为,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H区统计局依法责令该企业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这是一起典型的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案件,此违法案件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是企业领导极不重视统计工作。在连续几个月迟报统计资料的事件中,领导从未过问、关心过此项工作。甚至在执法组上门进行执法检查时,该企业也没有任何部门经理或企业负责人在场。二是企业管理制度混乱。没有专人从事统计工作,而是请外包公司的人来兼职做此项工作,经常变更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使得公司上下都不重视统计工作。街道在地办与该公司相关人员联系,经常找不到人。
作为限额以上法人单位如此不重视统计工作,较为少见。按时上报统计数据,是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统计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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