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6月,经民政部调查发现,周培源基金会2019年度公益事业支出比例为5.19%。2022年7月,经民政部调查发现,周培源基金会2020年度公益事业支出比例仅为2.57%。
处理结果:2021年6月,民政部对周培源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列入了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2022年7月,民政部对周培源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典型意义: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而本案例中周培源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其2019年度公益事业支出比例为5.19%,2020年度公益事业支出比例为2.57%,均低于非公募基金会每年需要用于公益事业支出比例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的规定,因此民政部对周培源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作为专业的慈善组织,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法人主体,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时,应当及时把慈善财产用于公益目的和公益用途,为社会创造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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