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经登记开展组织活动被取缔
来源:永泰县民政局 时间:2024-10-24 10:43 浏览量:

 

基本案情:2022年6月,江苏省溧阳市民政局接到群众举报,溧阳某餐具有限公司印发含“溧阳市餐消协会会长单位”字样的名片,但经查“溧阳市餐消协会”并未在民政部门登记,该公司涉嫌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市民政局电话通知溧阳某餐具有限公司负责人陶某,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材料来接受行政约谈,经进一步了解,该团体不具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

处理结果:2022年6月23日,江苏省溧阳市民政局对该组织进行劝散处理,并明确告知其不得印发含“溧阳市餐消协会会长单位”字样的名片,已印刷的名片全部上缴。

典型意义: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本案中,陶某以未经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民政部门应该对其约谈、管理并进行劝散。对于此类情况,尚在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要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立即停止活动,自行整改解散,全面消除影响。对继续开展活动的,一经发现,民政部门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入某个社会组织或与其合作时,应事先查验该社会组织是否具备合法身份,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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