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案情说明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4-11-14 10:15 浏览量:

一、基本案情 

2024年2月4日,永泰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一行6人依法对永泰县某会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已过期。该场所共设置有17间包厢,其中11间包厢内均设置有可以正常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演唱设备,某包厢内有4名消费者正在通过魔云点唱系统进行唱歌娱乐活动。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验和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等环节,确认当事人在未延续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福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本案违法程度为严重,应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案件点评 

当事人在《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情况下,继续为消费者提供自娱自乐的点歌系统和演唱设备,获得经济利益,构成擅自从事娱乐场所活动的违法行为。

三、相关法律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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