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案情说明 ——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4-11-14 10:17 浏览量:

一、基本案情 

根据部门移送的相关线索,2024年9月23日,永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一行3人,依法对永泰县某商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对外营业中,展架上摆放若干出版物,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正规渠道进货发票,当事人无法提供。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及《福建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认定本案违法程度属于轻微情节,应采取没收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点评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是违法的。经营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前提是必须要取得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三、相关法律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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