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1日下午16时,永泰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永泰县葛岭镇工商学院附近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胡某某驾驶闽ADP***5小型普通客车,从永泰动车站搭载2名乘客前往工商学院宿舍区后门,共收取费用30元。涉嫌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二、调查与处理
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车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予以承认。处罚人民币捌仟元整。
三、适用的法条及释法说理
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属于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应依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8001序号一般情节(初次违法的)规定(处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罚。处罚人民币捌仟元整。
非法营运车辆是指未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营运行为的车辆,俗称“黑车”。跑“黑车”不仅严重干扰和破坏客运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同时对乘客人身安全和社会治安也带来了极大的潜在威胁。乘客出行时选择合法的交通方式尤为重要,非法营运车辆往往缺乏正规管理,车辆状况参差不齐,且驾驶员资质难以保证,一旦发生事故,乘客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呼吁大家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让每一次出行都成为安全、愉快的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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