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统计局对A公司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据查,A公司共有2家分公司(2家分公司均不属于视同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其中1家位于本市,1家在外市。A公司统计人员在填报2022年1-12月工业总产值数据时,只填报了A公司本级和1家分公司的工业产值数据,A公司统计人员认为另一家在外市的分公司所在地不在A公司所在地,就应该是异地的分公司自己填报工业总产值数据,因此A公司2022年1-12月工业总产值数据未包含位于市外的另1家分公司数据,造成填报的统计数据失实的违法事实。??
【办理结果】
针对检查中发现X公司存在的统计违法行为,贵州省统计局对X公司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贵州省统计局对X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公司对统计工作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评析】
根据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调查对象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数据应该归集总公司填报。 A公司填报2022年1-12月工业总产值未将下属分公司的数据合并报送造成统计数据漏报,构成了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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