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筑坝围堰妨碍河道行洪,查!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2-07-07 16:41 浏览量:
 以案释法丨擅自筑坝围堰妨碍河道行洪,查!
                 (引用浙江省温州市水利局案例)

日前,根据瓯海区水利局移送案件线索,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结一起未经批准擅自在仙岩街道横坑溪河道上筑坝围堰的行为,责令违法当事人限期拆除围堰并处以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某服饰有限公司在厂房扩建施工中擅自在河道上设置2处围堰,合计截断河道面积91.43平方米。该擅自筑坝围堰行为截断了过水断面,不仅破坏良好水生态环境,且阻碍河道正常通行、影响河势稳定,给汛期行洪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据悉,进入汛期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市水利部门联合启动为期7个月的防汛保安专项执法行动,对全市范围内有行洪、滞洪任务的河道、湖泊,以及各类水库、屋顶高坝山塘等水利工程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查处各类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确保河道水库整体防洪能力,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截至目前,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共立案查处各类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46件。

法条链接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妨碍防洪度汛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未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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