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是人类忠实的伙伴,但违规养狗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侵权案件,10岁男孩李萌(化名)在扔垃圾时,被刘大爷饲养的4只未拴绳的狗追咬导致受伤,通州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李萌关于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的全部诉求。
法院查明,2022年10月,李萌下楼扔垃圾时,恰遇刘大爷在遛狗。其间,未拴绳4只狗多次靠近李萌,惊慌失措的李萌两次躲向刘大爷处意欲求救,但刘大爷未能及时制止,后李萌在跑向远处躲闪的过程中,被一只品种为“恶霸犬”的狗追逐并咬伤。
事发后,李萌被家长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大腿动物咬伤或造成损伤三级暴露”,后续定期接种狂犬疫苗。此外,李萌被咬伤后持续出现遇犬惊恐、夜间睡眠欠佳、白天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经中医诊断为“心虚胆怯证”,并伴随“应激反应”,需要进行心理治疗。目前,李萌仍在心理治疗恢复过程中。
庭审中,李萌的母亲称,刘大爷之子在首次陪同李萌就诊时就中途离开,后续治疗过程从未陪同、从未看望李萌且拒绝支付后续医疗费用,自己迫于无奈报警,后公安机关对刘大爷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刘大爷仍拒绝合理赔偿。
对此,刘大爷认可系自家饲养的狗将李萌咬伤,但称这几只狗此前从未咬过人,不拴绳也不存在安全隐患。此外,刘大爷称其年龄大反应不灵敏,不清楚事发时李萌是否求救,亦不知道遛狗需拴绳,况且李萌家报警导致自己已经被行政罚款2500元,还使自己的狗在收容期间感染了细小病,自己给狗看病又花费了近万元,并称李萌所主张的心理治疗完全没有必要,因此对这部分赔偿内容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查明的事实,刘大爷外出遛狗时未对犬只采取拴绳等安全措施导致李萌被咬伤,其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对李萌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李萌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心理治疗费、财产损失共计5000余元,法院均予以支持。
关于李萌要求刘大爷当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事情的发生经过及后续处理过程,刘大爷在事发时遛狗未拴绳系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其在李萌被犬只追赶时存在未及时制止犬只的不当之处,事发后直至庭审时其亦态度消极,迄今为止从未看望过李萌,其言行确给李萌造成了伤害,理应赔礼道歉,故对李萌要求刘大爷当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李萌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因李萌年幼、心智尚未成熟,结合就诊记录可见其确因被犬只咬伤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和心理痛苦,李萌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属于合理范畴,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后续的心理治疗费,李萌可待实际发生后再向刘大爷主张。
养犬登记、遛狗拴绳都是法定义务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对各种情形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明确,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同时,如果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养犬而言,饲养人应当遵守地方相关行政法规的要求。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北京市养犬防疫管理办法》等对养犬均作出了严格规定。其中,《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住所在禁止养犬的区域之外、不得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等。同时,饲养人应当依法至公安机关登记并办理养犬登记证、定期对犬注射疫苗进行相关免疫、定期年检等。养犬过程中饲养人亦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为犬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并避让老人、孕妇、孩童等,及时清理排泄物,避免犬的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等。
法官提醒,饲养人应当依法依规文明养犬,一旦发生动物伤人事件,应积极处理,绝不能消极怠办,不仅应及时对受害者实施救助,亦应积极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对于被犬只咬伤的当事人来讲,尤其是老人、孕妇、孩童等,家庭成员除对其提供良好的身体照料外,亦应关注其是否存在心理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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