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帮讨薪 助力职工索报酬
来源:永泰县司法局 时间:2024-04-17 15:13 浏览量:

 

2022年12月初的一天,上班伊始,永泰县法律援助中心就迎来了一群特殊的“客人”……

鲍某某等14名女工曾受聘永泰某服装厂,在辛勤工作后,却因服装厂停产,5.6万余元劳动报酬一直被拖欠。鲍某某等曾与厂方实际经营人张某发生冲突,也曾报警过,经永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过,欠薪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辛辛苦苦的血汗钱就这么打水漂了吗?

无奈之下,鲍某某等人来到永泰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法律援助中心收到鲍某某14人提交的援助申请后,开通女职工维权讨薪绿色通道,立即审查材料,在核定符合援助条件后,迅速为14名女职工办理了法律援助审批手续,并指派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师事务所律师办理此案。

代理律师在了解本案详细情况、审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后,向鲍某某等14人分析了本案的基本案情、法律关系、诉讼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详细讲解了诉讼程序、被告主体适格及执行等方面的问题,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指导当事人补强证据。在证据收集齐全后,为受援人拟写了起诉状,充分做好诉前准备,将张某起诉至永泰县人民法院。

诉前调解阶段,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沟通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过法庭审理后,判决:支持鲍某某等14人的诉讼请求,由张某支付劳动报酬5.6万余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及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本案是一起较为普遍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面对用人一方处于弱势地位,不敢坚持自已的权利,证据意识差,证据能力弱,因此本案存在同类案件的普通缺陷,证据材料薄弱。永泰县法律援助中心始终秉承着高度的担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积极帮助当事人梳理案件、调查取证等,做出了许多努力,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永泰县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专门为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机构,旨在帮助那些经济困难或符合特定条件的公民,为他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代理和其他法律服务,在促进平等、实现正义和注重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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