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服务——九旬老人行动不便,永泰公证员贴心上门服务
来源:永泰县公证处 时间:2024-07-05 10:57 浏览量:

“太感谢你们了,亲自上门帮我们办理手续!

近日,永泰县公证处接待了群众黄某的来访咨询,称其丈夫黄某某去世名下一套房产,想办理房屋继承权公证,但由于黄某某的父母已年逾九旬、行动不便,而且老人家不会说普通话,沟通交流不便,无法亲自来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相关事宜为此十分苦恼,希望公证处能够予以帮助。

鉴于当事人家庭的特殊情况,公证处启动公证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指派两名熟悉本地方言的公证员“上门”办理公证。公证员驱车前往黄某某父母家中,耐心仔细地与两位老人家沟通办证事宜,认真核实办证信息资料,告知了其所办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并依法为两位老人和黄某办理了公证。

永泰县公证处积极响应司法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在全国部署开展“法律服务、助老护老”行动,这次遗产继承公证只是上门服务、为群众办实事的一个缩影。县公证处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作用,通过实行“上门服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便民措施,努力做到让服务多走一步、让群众少走一步,真正实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切实保障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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