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给河道“添堵”,处罚!
(引用广东省开平市水利局案例)
一、基本案情
开平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对开平市赤水镇白沙水源头长塘村委会茅坪村河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谭某某涉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该河段非法修建养鱼设施。经查,谭某某违法占用河道修建养鱼设施,违法占用面积达872.8平方米。开平市水利局向谭某某发出《水行政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清除违法修建的养鱼设施。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没有按照要求清除违法修建的养鱼设施。
二、案件处理结果
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平市水利局依法强制清除违法修建的养鱼设施并处行政处罚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
三、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案件警示
河道是行蓄洪水的重要空间,一旦河道堵塞,势必增加洪水泛滥的风险,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等行为都会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造成安全隐患。任何人严禁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侵占河道必被严厉查处!保护河道行洪安全,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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