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平和县崎岭乡某水电站吊销取水许可证案
(引用福建省漳州市水利局案例)
一、基本案情
平和县崎岭乡某水电站于2022年1-3月份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不达标,经平和县水利局通知整改和约谈后,5月份生态流量泄放再次不达标,2022年上半年4次不达标。
二、案件处理结果
平和县崎岭乡某水电站行为属于逾期拒不改正,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平和县水利局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9违法程度严重的款项,对该水电站作出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3.行政处罚裁量依据:《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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