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消防安全)》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2024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对外公布。
附件:永泰县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消防安全)
永泰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6月21日
附件
永泰县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消防安全)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1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2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3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
5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6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7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8 |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9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10 |
对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 |
11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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