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收费标准的公告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4-10-09 15:18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经永泰县人民政府2024年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永泰县城区自来水价格收费标准。现告如下:

  一、分步骤调整自来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基础价格分别由现行1.60元/吨和2.00元/吨调整为2.40元/吨和3.00元/吨,特种用水基础价格由现行2.5元/吨调整为5.00元/吨。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价格实行分步调整,即自2024年11月1日抄见量起至2026年10月31日抄见量止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1.60元/吨调整为1.98元/吨,非居民用水不变,仍维持2.00元/吨;2026年11月1日抄见量起至下一周期水价调价抄见量止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价格分别由1.98元/吨、2.00元/吨调整为2.40元/吨、3.00元/吨。

二、完善用户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一)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实行三级阶梯价格制度

    1.第一步从2024年11月1日抄见量至2026年10月31日抄见量止

第一阶梯用水量为25(含)吨/月·户以内,用水价格为1.98元/吨;第二阶梯用水量为25-40(含)吨/月·户,用水价格为2.97元/吨;第三阶梯用水量为40吨/月·户以上,用水价格为5.94元/吨。

    2.第二步从2026年11月1月抄见量起至下一周期水价调价抄见量止

第一阶梯用水量为25(含)吨/月·户以内,用水价格为2.40元/吨;第二阶梯用水量为25-40(含)吨/月·户,用水价格为3.60元/吨;第三阶梯用水量为40吨/月·户以上,用水价格为7.20元/吨。

对目前尚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用户或无法同步实行阶梯式水价的居民生活用水以及非居民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用户按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1.1倍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价商〔2018〕116号)的规定,非居民用水户、特种用水单位均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实行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制度。

  1.用户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 

  2.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的部分,加价15%。 

  3.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部分(含20%)的部分,加价35%。 

  4.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的部分,加价80%。 

    5.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的部分,加价150%。 

    用户用水定额,由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和福州市永泰海峡水业有限公司本着“满足生产工作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进行核定,并予以公布。  

三、城镇低保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对领取城市最低保障生活费的居民,以县民政局提供的具体低保户名单为准,按居民第一级阶梯水价执行。 

四、价格调整时间

  永泰县自来水价格调整自2024年1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永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0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