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不要给河道“添堵”
(引用许昌市水利局以案释法案例法治宣传)
一、基本案情
赵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某镇某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看护房、牛舍、草料库和砖混院墙。水利执法人员对赵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组织了现场勘验,制作了勘察示意图并拍摄现场照片。经查,赵某未经批准修建看护房、牛舍、草料库和砖混院墙的区域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行为妨碍了河道行洪,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二、案件处理结果
赵某清除河道内阻碍行洪的看护房、牛舍、草料库和砖混院墙并缴纳了罚款。
三、案件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河流是大地的血脉,滋养万物。而河道管理范围,则是守护河道畅通无阻、生态稳定的重要防线,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从防洪安全角度而言,河道管理范围更是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一旦洪水来临,宽阔无阻的河道能够迅速排洪泄洪、降低洪水水位,减少洪水对沿岸地区居民生命财产的威胁。相反,若河道管理范围内被违规建设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被人为堆放大量垃圾或其他物品,必然导致行洪能力大幅减弱,极易引发洪水泛滥,给人民群众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请不要给河道“添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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