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文职人员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解除张垠同志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第六条规定,经研究,同意解除张垠同志于2017年12月15日与你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20180012),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此复
永泰县公安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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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解除张垠同志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第六条规定,经研究,同意解除张垠同志于2017年12月15日与你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20180012),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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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公安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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