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1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4-05-22 09:27 浏览量:

林铭祯余世球、余梨贞代表: 

  您提出《关于对农村旧宅基地认定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农村建房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局积极支持村民建住宅用地需求2023年12月28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9号)明确:“凡是发现国土调查成果与实地国土利用现状不一致的,无论是调查时点后新发生变化的,还是“三调”或历年国土调查错漏的,均应及时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或纠正调查成果,确保调查地类与实地现状保持一致”。按照上级工作部署,我县每年组织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按照统一标准对现状地类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更新,保持国土调查成果现势性和准确性。对于提出的实地现状为老旧宅基地,三调调查时被调查为农用地或者耕地的,可按照上述规定,在年度变更调查中按照土地变更调查规程逐级申请上报予以变更。 

  二、根据《土地调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土地调查是依据“所见即所得”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三调"成果启用后,要正确利用国土调查成果,不能简单机械地直接将套用比对结果替代实际情况,在现状的基础上,应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性、合法性。结合我县村民建房管理实际需要,2023年12月6日,我局研究制定《关于农转用报批地类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樟自然综〔2023〕577号),明确对于“三调”中对有合法权源(即持有土地权属证件房屋未拆除)的宅基地,在“二调”、“三调”虽体现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乡镇政府可直接按照建设用地认定。 

  专此答复 

  

分管领导:  

人:  

联系电话:0591-24832267 

                                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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