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6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4-05-22 09:36 浏览量:
鲍贵福等代表:

您提出《关于农村老旧宅基地被认定为农田的处理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村民建房审批方面

2022年3月16永泰政府出台了《永泰县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樟政规〔2022〕1号)文件,对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规范。根据文件规定,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建房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等相关条件的,可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

二、宅基地地类认定方面

一是《土地调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土地调查是依据“所见即所得”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三调"成果启用后,要正确利用国土调查成果,不能简单机械地直接将套用比对结果替代实际情况,在现状的基础上,应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性、合法性。

二是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9号)明确:“凡是发现国土调查成果与实地国土利用现状不一致的,无论是调查时点后新发生变化的,还是“三调”或历年国土调查错漏的,均应及时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或纠正调查成果,确保调查地类与实地现状保持一致”。对于提出的实地现状为老旧宅基地,三调调查时被调查为农用地或者耕地的,可按照上述规定,在年度变更调查中按照土地变更调查规程逐级申请上报予以变更。

三是结合我县村民建房管理实际需要,2023年12月6日我局研究制定《关于农转用报批地类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樟自然综〔2023〕577号),明确对于“三调”中对有合法权源(即持有土地权属证件房屋未拆除)的宅基地,在“二调”、“三调”虽体现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乡镇政府可直接按照建设用地认定。对于现状依存还未拆除的土木结构房屋,虽无合法土地、房产权属证件,但精准测绘和调查之后,属于1999年之前建设的老旧房屋,经按县农房确权相关规定核发权属证件,影像材料固化之后,可按宅基地认定。

专此答复

 

分管领导: 

人: 

联系电话:0591-24832267 

 

                             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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