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村居(社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政务服务体系,打造“最短距离便民服务圈”,为群众提供更为便捷、放心的政务服务,进一步规范村居(社区)政务服务综合受理平台(以下简称“社区综合受理平台”)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综合受理平台以村居(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为载体,全面落实功能定位、机构设置、名称标识、基础设施、运行模式“五个统一”,推进社区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高效化。
第三条 社区综合受理平台由各县(市)区统筹负责,市直相关部门协调推进。市数字办负责综合受理平台、自助服务终端技术层面的开发、部署及运行维护、操作指导工作,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下沉事项梳理、标准化办事指南审核,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社区服务场所整合规划,指导社区政务服务平台日常运行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 探索推广政务服务“全市通办”,按照“能通办则通办、能就近办则就近办”的原则,市直相关部门推动下沉社区服务事项“全市通办”。
第二章 场所建设
第五条 社区综合受理平台应满足交通便利、功能齐全的基本需求,具备以下场所条件。
(一)社区综合受理平台原则上位于建筑的一至二层,有条件的应沿街设置,有独立的出入口、楼梯间及公厕,配备无障碍通道及设施,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
(二)按照GB/T2893.1、GB/T2894、GB/T10001.1的规定,设置醒目、便于识别的办事引导标志、警示标志及告知性标志。
(三)配备通讯、信息网络等基本办公设备,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空调、音响、监控、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和数字化综合服务等设施。
第六条 社区综合受理平台服务大厅使用面积原则上社区100平方米以上、村居30平方米以上,按实际情况应具备四个功能,包括引导咨询、综合受理、休息等候和自助服务。
(一)引导咨询。服务大厅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和引导帮助,设立咨询台(窗口),设置导引牌、指示牌、宣传资料架、公示栏。
(二)综合受理。服务大厅设立A、B两个综合受理窗口,其中A窗口作为各部门窗口便民服务统一受理和反馈入口,即社会事务、人口计生、社区工作、劳动保障、卫生服务、文化教育等“条”的内容,要整合成“块”的内容,统一到综合A窗口办理。综合B窗口办理党组织转接、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流口管理、群众来信来访等比较繁杂的事务或网络系统尚无法归并到综合A窗口的特殊事务。
(三)休息等候。设置休息桌椅、书报刊、饮水机、水杯、应急卫生救护箱、手机充电设备、雨伞等设施;提供便民服务箱,放置意见簿、笔、便笺、放大镜、胶水、订书机等便民物品。
(四)自助服务。配备包含打印机、复印机等设施,并设置电子自助设施。电子自助设施可查询相关办理事项流程、指南、大厅排队情况以及事项办理进度等,自助录入打印预办理事项所需要的表单、材料。
第七条 社区综合受理平台布置视频监控系统,接入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视频监控系统,对服务大厅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远程实时监控。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统筹推进社区综合受理平台建设运行。
第九条 社区综合受理平台工作人员按照窗口人数比1:1.5配备,由县(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统筹安排(除从事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外),并对在社区综合受理平台工作人员,实行专人专职专岗、统一调配、统一培训、统一管理和统一考核。
第四章 业务办理
第十条 按照“能沉尽沉”的原则,户籍办理、个体工商登记、社保、农技推广、宅基地申请、计划生育管理、流动人员管理、社会救助、法律调解、社会综治等与基层群众联系密切的政务咨询、受理、办理、出证等服务,均应统一纳入社区综合受理平台集中办理。
第十一条 依托社区综合受理平台,推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受理窗口下移,建立“基层窗口受理、材料网上流转、主管部门审批、基层窗口反馈”的办事模式,让群众在社区综合受理平台就近办事。
第十二条 社区综合受理平台统一使用“福州市(村居)社区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受理系统”),充分发挥其统一受理、数据沉淀、业务协同、信息互通、数据上传、统计分析和绩效考核等功能。
第十三条 按照事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型、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要素标准化要求,由市直部门统一“村居(社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统一编制标准化办事指南,在社区服务窗口、自助服务终端、网上办事大厅对外公开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并做好下沉社区服务事项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社区综合受理平台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采用“直接办理”、“收办分离”服务方式,统一事项办理、服务过程标准,规范使用“××社区综合收件章”、“××社区综合服务章”、“××乡镇(街道)审批服务专用章”。
依法可以直接下沉社区办理的服务事项,由社区综合受理平台审查后直接出具办理结果,并加盖“××社区综合服务章”。
依法可以下放乡镇(街道)办理但下沉社区收件的事项,采用“收办分离”方式,由社区综合受理平台收取申请材料,并加盖“××社区综合收件章”。电子材料通过受理系统流转至乡镇(街道)办理,办理结果加盖“××乡镇(街道)审批服务专用章”。纸质材料由收件方报送乡镇(街道)留存。
依法由市直部门、县(市)区直部门办理但下沉社区收件的事项,采用“收办分离”方式,由社区综合受理平台收取申请材料,并加盖“××社区综合收件章”。电子材料通过受理系统流转至职能部门办理。纸质材料由收件方报送职能部门留存。
第十五条 推进实体服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打造政务服务“一张网”,将下沉社区服务事项纳入自助服务终端或网上办事大厅自助办理,提供办事指南、办事预约、办件查询等服务,支持身份证识别、二维码扫描、样本打印、材料扫描等功能,鼓励电子材料取代纸质材料,简化服务流程,实行便民服务“一站办结”。
第十六条 实行服务管理机制建设标准化,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否定报备、限时办结、办事公开、服务承诺、同岗替代、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机制。
第十七条 社区综合受理平台提倡采用错时、预约、分类集中等多种形式,为社区提供便捷、规范的咨询与受理服务。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安排本地区社区综合受理平台的服务大厅设置、人员配备和平台硬件配备等专项经费预算,信息化设施建设和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建立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通报制度,实施统一的第三方评估,对所属社区综合受理平台开展服务管理绩效考核,对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培训、检查和监督工作进行评价。第三方评估和绩效考核的结果,纳入各级政府督查和机关效能建设的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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