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实施《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建招〔2019〕9号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建招〔2019〕9号)文件。
二、勘察、设计、监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不适用榕建招〔2019〕9号文件,仍按照《永泰县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樟政办〔2017〕215号)规定标准执行。
三、水利、交通、电力工程不适用榕建招〔2019〕9号文件,按国家发改委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建招〔2019〕9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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