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指导标准》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2020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9日
永泰县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指导标准
为做好电力设施建设的征迁补偿工作,保障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电力设施建设标准的指导意见》、《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永泰县征地地面物补偿参考意见》和《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永泰县电网建设指挥部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补偿范围
(一)永久性征占用土地
1.塔(杆)基(含拉线坑、排水沟、挡墙、护坡等防护设施)用地;
2.配变台区、箱式变压器、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用地;
3.地下电缆沟槽及外露构建筑物(电缆工井、通风井、逃生井等)用地;
4.变电站站址(含进站道路)用地;
5.发电设施建筑物及附属建筑物用地。
(二)临时用地
1.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2.杆塔接地射线沟道开挖及管线埋设;
3.施工便道修筑等。
(三)永久性征占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建筑物、构筑物等。
(四)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
1.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需采伐和修剪的植物(电力线路投入运行后新种植的除外);
2.新建、改建、扩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应当予以补偿的;
3.新建、改建、扩建5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从边导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必须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
4.新建、改建、扩建10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从边导线向外水平延伸7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必须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补偿的。
二、补偿测算、补偿标准
(一)补偿测算
电力设施建设的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县有关规定进行,主要包含永久性征占用地、临时用地按《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樟政〔2017〕38号)执行,具体面积测算如下:
1.变电站建设用地永久占地面积以红线面积为准;
2.输电线路铁塔和钢管杆塔基位永久占地面积按实计算方式按照每个塔基边外延1米围成的四边形面积构成,计算方式:塔基永久占地面积=(长度+2)×(宽度+2);
3.塔基的边长信息、永久性征占用地面积、临时用地面积、接地线敷设长度由供电公司按照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数据测算统计并确认后提供给各乡镇政府。
永久性征占用地、临时用地和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等,具体的补偿测算标准按《永泰县征地地面物补偿参考意见》(樟政办〔2016〕64号)执行。
(二)补偿标准
1.全县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永久性占地及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樟政〔2017〕38号)执行,具体如下:
(1)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为二个区片。一级区片:主要分布在县中心城区及重点发展乡镇,包括樟城镇、城峰镇、葛岭镇(台口村、溪洋村、东星村、九老村、葛岭村、溪西村、黄埔村、溪南村、赤壁村、蒲边村、龙村村)、清凉镇(古岸村、北斗村、清凉村、小田村)和塘前乡。二级区片:除一级区域外的其余用地范围。
(2)一级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8500元/亩,二级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6000元/亩。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础上,不同地类设定不同调整系数,征收耕地调整系数1.0,果园地、经济林地、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调整系数0.4,非经济林地和其他农用地调整系数0.25,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调整系数0.1。具体征地地价为:
一级区片:耕地38500元/亩,果园地、经济林地养殖生产水面和滩涂15400元/亩,非经济林地和其他农用地9650元/亩,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3850元/亩。
二级区片:耕地36000元/亩,果园地、经济林地养殖生产水面和滩涂14400元/亩,非经济林地和其他农用地9000元/亩,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3600元/亩。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县相关规定执行。当年生青苗补偿(即赔青费)按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即一级区片1540元/亩、二级区片为1440元/亩。
(4)使用国有农场土地,参照农场所在乡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2.10千伏及以下配网工程(含改造)永久性占地及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标准按县内区域划分进行,区域划分按《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樟政〔2017〕38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水泥杆:一级区域杆洞500元/个,拉线300元/个,二级区域杆洞300元/个,拉线200元/个。
(2)铁塔:一级区域1500元/基,二级区域1000元/基。
(3)配变台区、箱式变压器、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等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永久性占地补偿标准参照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执行。
3.全县电力设施建设涉及的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永泰县征地地面物补偿参考意见》(樟政办〔2016〕64号)执行。
4.全县35千伏及以上线路工程政府征地工作经费按区域进行划分具体标准为:一级区域3000元/基,二级区域2700元/基;35千伏变电站工程政府征地工作经费按《永泰县征地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樟政〔2016〕100号)执行,全县区域按3000元/亩;全县10千伏及以下配网工程(含改造)铁塔(不包含水泥杆)征地政府征地工作经费按区域进行划分具体标准为:一级区域1000元/基,二级区域600元/基。
5.全县10千伏及以下配网工程(含改造)、35千伏及以上线路工程杆塔(铁塔、水泥杆等)接地射线的面积计算按1米宽乘以埋设长度形成的面积计算,宽度超出1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具体补偿标准按《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樟政〔2017〕38号)的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6.线路走廊地上附着物清理补偿,根据林木是否影响输配电线路安全运行等情况来确定相应的处置方式和补偿标准:
(1)不需砍伐和修枝类型:线路走廊通道内林木与电力线路的距离大于国家规定的电力线路运行安全距离的,则供电公司或施工单位不需要对相应林木进行砍伐,不需支付相应补偿费;后期如需砍伐(指林木与电力线路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按照“需砍伐或修枝类型”规定执行。
(2)需砍伐或修枝类型:线路走廊通道内林木与电力线路的距离小于国家规定的电力线路运行安全距离的,则供电公司或施工单位必须对相应的林木进行砍伐或修枝,以确保相应林木与电力线路的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相应的林木砍伐补偿按《永泰县征地地面物补偿参考意见》(樟政办〔2016〕64号)执行,林木修枝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林木砍伐标准的一半。
7.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地上建筑迁移补偿标准按《永泰县征地地面物补偿参考意见》(樟政办〔2016〕64号)执行。
三、补偿实施其他要求
(一)征地补偿款结算
供电公司应按设计提供的施工图纸测算与乡镇政府签订补偿委托合同,并拨付与合同价款相同的征地补偿款给乡镇政府用于征地工作,征地工作完成后乡镇政府应向供电公司提供佐证资料(包括:乡镇政府内部支付审批的《施工现场地面物赔青补偿汇总表》、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票据和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及权利人签订的《施工现场征地、地面物赔青情况签证表》)。
(二)电网工程免青赔范围
在公共设施范围内施工占地的,经协调归属管理部门同意的不予赔付,如确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与归属管理部门协商赔付。
供电部门对原有电力线路进行改造时,在施工过程中如确对地面作物造成损坏的,不赔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实际损失情况参照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赔付。
(三)电力设施跨越铁路、高速公路、等级公路、河流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占用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不再支付跨越费、补偿费。
四、保障措施
(一)电力设施建设征地青赔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作为电网建设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属地电网建设考评内容。
(二)电力设施建设补偿工作,应当贯彻法治精神,按照本标准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补偿标准。
(三)供电公司在对线路路径确认时应与乡镇政府加强沟通,乡镇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该标准适用于永泰县全县电力设施建设补偿。
(五)本指导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若遇县政府调整乡镇征地补偿标准,则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评价和考核规定
依据《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永泰县电网建设指挥部的通知》(樟政办〔2016〕35号),加强督查问责,把电网建设工作纳入各乡镇政府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督查各乡镇主要领导作为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征迁、青苗补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情况;县政府督查室、效能办全面介入,定期督查电网建设项目情况;督查各乡镇政府现场处置征迁和施工干扰等具体问题成效,保障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六、工作纪律
乡镇政府应将征地补偿款及时赔付到位,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如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给予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工程征地青赔进度情况确认单
2.施工现场征地、赔青补偿费用汇总表
3.施工现场征地、地面物赔青情况签证表
4.永泰县征地地面物(农、林、畜牧、渔业)补偿参考意见
附件1
工程征地青赔进度情况确认单
国网福建省永泰县供电公司:
根据我方与贵单位签订的《线路工程占地及附着物补偿委托合同》约定,现将 工程征地青赔完成情况确认如下:
本次完成《施工现场征地、赔青补偿费用汇总表》内所列塔基征地补偿工作,已完成与相应村委会、权利人签订《施工现场征地、地面物赔青情况签证表》,已将相应的补偿款支付给权利人,补偿已到位,相应村委会和权利人已同意贵单位进场施工作业。
本次征地补偿进度款合计¥ 元(大写 元),请贵单位及时支付征迁青赔进度款。
永泰县 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施工现场征地、赔青补偿费用汇总表
工程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施工地点 |
补偿收款方 |
收款方身份证/联系方式 |
补偿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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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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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施工青赔补偿情况具体详见《施工现场征地、地面物赔青情况签证表》 2、本表以单位工程项目为单位汇总。 3、本表格适用于全县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10千伏及以下配网工程。 4、应盖镇、乡政府或村委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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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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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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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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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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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筹建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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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偿 款 合 计 |
大写: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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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现场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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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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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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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属地协调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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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筹建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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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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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适用于全县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改造)现场征地、地面物赔青情况签证。
附件3
施工现场征地、地面物赔青情况签证表
项目名称:
地点: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征地、赔青(地面物) 内容 |
数量(平方) |
单价(元) |
金额(元) |
身份证号码 |
被赔人签名 (加盖手印) |
联系方式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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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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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应盖镇、乡政府或村委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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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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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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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现场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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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属地协调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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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适用于全县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改造)现场征地、地面物赔青情况签证。
附件4
永泰县征地地面物(农、林、畜牧、渔业)补偿参考意见
樟政办〔2016〕64号
第一部分 农作物补偿参考标准和测算方法
一、橄榄、荔枝、龙眼、板栗、柿子亩种植密度及补偿标准:
序号 |
胸径d 单位(cm) |
种植密度 (株/亩) |
补偿标准 (元/株) |
1 |
d<3 |
≤70 |
30 |
2 |
3≤d<5 |
≤60 |
70 |
3 |
5≤d<10 |
≤45 |
250 |
4 |
10≤d<15 |
≤35 |
400 |
5 |
15≤d<20 |
≤27 |
600 |
6 |
20≤d<30 |
≤21 |
800 |
7 |
d≥30 |
≤18 |
1000 |
二、桃、李、柰、梨、青梅、枇杷、杨桃、杨梅、芒果、柑桔及其他杂果亩种植密度及补偿标准:
序号 |
胸径(d) 单位(cm) |
种植密度 (株/亩) |
补偿标准 (元/株) |
1 |
d<3 |
≤70 |
20 |
2 |
3≤d<5 |
≤70 |
50 |
3 |
5≤d<10 |
≤60 |
150 |
4 |
d≥10 |
≤50 |
200 |
三、其他农作物补偿标准:
1. 香蕉:高度在1.5m以上(含1.5m)每株补偿 15元。
2. 果树苗圃每平方米补偿 10 元。
3. 茶叶树:已投产:标准化 6000 元/亩,非标准化5000元/亩,零星2元/株。未投产:产标准化 4000 元/亩,非标准化3500元/亩,零星 1元/株。
4. 其他果蔬类: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可以采收的建议农户采收;不能采收的、本文件未列入的按生产成本或产值并结合当时实际情况计算。如果需要评估,县农业局可予以协助。
四、果树清点测算说明:
1. 实地丈量被征土地面积,先清点价位高、胸径大的果树,若单位面积株数超过合理种植密度株数,按合理种植密度上限计算;若未超过合理种植密度标准,以丈量面积减去已清点作物所占面积作为余下面积(即丈量面积㎡-666.7 ㎡÷亩合理种植株数×已清点株数),然后再依次清点下一价位的果树直至达到合理种植密度的标准。
2. 胸径测量标准:主干离地1m处测量, 如主干高度不及1m,则测量位置下移至主干第一分枝处下。
3. 种植密度:每亩果园中按生产规划栽培的主要果树株数。
4. 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清点、补偿。
5. 上述果树补偿标准是以常规品种为基准测算,若是优良品种,可通过专业认定后酌情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部分 林木补偿参考标准和测算方法
一、竹林补偿标准:已成林 4000 元/亩。
零星竹子补偿标准参照下表:
序 号 |
类别 |
直径(d) 单位(cm) |
补偿标准 (元/株) |
备注 |
1 |
毛竹 |
d<8 |
13 |
按株清点计算的补偿标准每亩最高不超过已成林的补偿标准 |
d≥8 |
15 |
|||
2 |
绿竹 |
d<3 |
5 |
|
d≥3 |
6 |
|||
3 |
麻竹 |
d<8 |
10 |
|
d≥8 |
13 |
|||
4 |
其他竹类 |
|
3 |
二、松类、杉类、杂木类补偿标准
序号 |
树种 |
幼龄林 (1—10年) (元/亩) |
中龄林(10—20年) (元/亩) |
近、成、过熟林(20年以上) (元/亩) |
1 |
松类 |
1300 |
2500 |
1600 |
2 |
杉类 |
1600 |
3200 |
2000 |
3 |
杂木类 |
1100 |
2300 |
1300 |
三、油茶补偿标准
序号 |
|
|
补偿标准 |
备注 |
1 |
成片 |
已投产 |
标准化:6000元/亩 非标准化:5000元/亩 |
种植密度≤110株/亩;按株清点计算的补偿标准每亩最高不超过成片的补偿标准 |
未投产 |
标准化:4000元/亩 非标准化:3500元/亩 |
|||
2 |
零星 |
已投产 |
50元/株 |
|
未投产 |
20元/株 |
|||
苗 |
5元/株 |
四、桉树补偿标准
序号 |
幼龄林 (1—2年) (元/亩) |
中龄林 (3—4年) (元/亩) |
近、成、过熟林 (5年以上)(元/亩) |
1 |
1500 |
6000 |
2800 |
五、香樟补偿标准
序号 |
直径(d) 单位(cm) |
种植密度 (株/亩) |
补偿标准 (元/株) |
1 |
d<3 |
≤300 |
6 |
2 |
3≤d<4 |
≤200 |
12 |
3 |
4≤d<5 |
≤150 |
28 |
4 |
5≤d<7 |
≤100 |
49 |
5 |
7≤d<10 |
≤80 |
98 |
6 |
10≤d<12 |
≤65 |
140 |
7 |
12≤d<15 |
≤50 |
220 |
8 |
15≤d<18 |
≤40 |
654 |
9 |
18≤d<20 |
≤30 |
1050 |
10 |
20≤d<25 |
≤30 |
1680 |
11 |
25≤d<30 |
≤20 |
1960 |
12 |
30≤d<35 |
≤20 |
2240 |
13 |
35≤d<40 |
≤18 |
3010 |
14 |
40≤d<45 |
≤18 |
4410 |
15 |
45≤d<50 |
≤18 |
9800 |
16 |
50≤d<55 |
≤15 |
12600 |
17 |
55≤d<60 |
≤15 |
12950 |
18 |
60≤d<65 |
≤12 |
13300 |
19 |
65≤d<69 |
≤12 |
13650 |
20 |
69≤d<80 |
≤12 |
14000 |
21 |
80≤d<90 |
≤10 |
23100 |
22 |
90≤d<100 |
≤10 |
28700 |
23 |
100≤d<110 |
≤10 |
35350 |
24 |
110≤d<120 |
≤8 |
42350 |
25 |
120≤d<130 |
≤8 |
49350 |
26 |
130≤d<140 |
≤8 |
52500 |
27 |
140≤d<150 |
≤8 |
59500 |
28 |
d≥150 |
≤5 |
68600 |
第三部分 畜牧养殖和坟墓搬迁补偿参考标准
一、畜禽舍搬迁补偿标准80元/㎡。
二、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土墓1300元/孔,水泥墓3000元/孔,石砌墓3500元/孔,土墓、水泥墓、石砌墓每增加一孔另补500元,移金瓮 500元/孔,无主墓500元/孔。
第四部分 渔业补偿参考标准和测算方法
一、养殖鱼塘补偿标准
(一)土建池塘及河浦补偿标准:
土建池塘指用人工或机械开挖的简易养殖鱼塘,塘深1.5-2米,四周用泥土筑成池埂,有进排水设施,水电路三通,同时配有增氧机、抽水泵、捕捞工具等。
补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1.鱼塘开挖费 1800 元/亩(用推土机每亩需推6小时,每小时300元)
2.设施及设备1500元/亩(进排水管道闸门等安装700元/亩,另每5亩鱼池需配置1台增氧机( 2000 元,合400元/亩)、1台抽水泵(800元,合160元/亩)、电线、电杆每亩140元、渔网具、船等100元/亩)。
综上所述:土建池塘及河浦每亩补偿费1800元/亩,有设施设备的每亩3300元/亩。
(二)砌红砖鱼塘补偿标准
1.开挖费和设施配套同土池每亩3300元。
2.砌红砖造价500元/ m3,砌红砖每亩50.88 m3,(长33m+宽20m)×2×高2m×厚0.24m=50.88 m3/亩,砌红砖每亩造价25440元。
综上所述:砌红砖鱼塘补偿标准每亩为28740元(25440+3300)。
(三)砌水泥砖鱼塘补偿标准
1.开挖费和设施配套同土池每亩3300元。
2.砌水泥砖造价420元/ m3,砌水泥砖每亩50.88 m3,(长33m+宽20m)×2×高2m×厚0.24m=50.88 m3/亩,砌水泥砖每亩造价21370元;
综上所述:砌水泥砖鱼塘补偿标准每亩为24670元(21370+3300)。
(四)石砌鱼塘补偿标准
1.开挖费和设施配套同土池每亩3300元。
2.石砌造价350元/ m3,石砌每亩50.88 m3,(长33m+宽20m)×2×高2m×厚0.24m=50.88 m3/亩,石砌每亩造价17808元;
综上所述:石砌鱼塘补偿标准每亩为21108元(17808+3300)。
(五)条石贴鱼塘补偿标准
1.开挖费和设施配套同土池每亩3300元。
2.条石贴造价100元/ m2,条石贴每亩212 m2,(长33m+宽20m)×2×高2m=212 m2/亩,条石贴每亩造价21200元;
综上所述:条石贴鱼塘补偿标准每亩为24500元(21200+3300)。
(六)水泥板贴边鱼塘补偿标准
1.开挖费和设施配套同土池每亩3300元。
2.水泥板贴边造价60元/ m2, 水泥板贴边每亩212 m2, (长33m+宽20m)×2×高2m=212 m2/亩,水泥板贴边每亩造价12720元;
综上所述:水泥板贴边鱼塘补偿标准每亩为16020元(12720+3300)。
二、养殖水产品补偿标准(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1〕42号文件精神):
1.鳗鱼等名、特、优水产品养殖补偿标准:
统一年产值1440元/亩×11倍=15840元/亩
2.观赏鱼类养殖补偿标准:
统一年产值1440元/亩×11倍=15840元/亩
3.苗种类养殖补偿标准(需持有效苗种生产许可证)
统一年产值1440元/亩×11倍=15840元/亩
4.一般成鱼养殖补偿标准:
统一年产值1100元/亩×8倍=8800元/亩
5.河蚬等淡水贝类养殖补偿标准:
统一年产值1100元/亩×8倍=8800元/亩
三、测算方法及说明
1.土建池塘及河浦补偿标准:
土池池塘指用人工或机械开挖的简易养殖鱼塘,塘深1.5-2米,四周用泥土筑成池埂,有进排水设施,水电路三通,同时配有增氧机、抽水泵、捕捞工具等。
2.补偿标准及测算:
(1)鱼塘开挖费1800元/亩(用推土机每亩需推6小时,每小时300元)
(2)设施及设备1500元/亩(进排水管道闸门等安装700元/亩,另每5亩鱼池需配置1台增氧机(2000元,合400元/亩)、1台抽水泵(800元,合160元/亩)、电线、电杆每亩140元、渔网具、船等1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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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元/亩) |
1 |
土建池塘及河浦 无设施设备 |
1800 |
2 |
土建池塘及河浦 有设施设备 |
3300 |
3.砖砌、石砌、条石贴边、水泥板贴边的鱼塘补偿标准 (现有的各种材料建造鱼塘的造价(元/亩)+无设施设备(1800元/亩)或有设施设备(3300元/亩)):
(1)砌红砖造价500元/ m3
砌砖造价(元/亩)=(长+宽)×2×高×红砖厚度×500元/ m3
(2)砌水泥砖造价420元/ m3
砌水泥砖(元/亩)=(长+宽)×2×高×水泥砖厚度×420元/ m3
(3)石砌造价350元/ m3
石砌造价(元/亩)=(长+宽)×2×高×石砌厚度×350元/ m3
(4)条石贴边造价100元/ m2
条石贴边造价(元/亩)=(长+宽)×2×高×100元/ m2
(5)水泥板贴边造价60元/ m2
水泥板贴边造价(元/亩)=(长+宽)×2×高×60元/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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