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
永泰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永泰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问题,加强农村土地产权管理,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9〕1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永泰县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不含县城区,四至范围:东至东风水电站和顺达食品有限公司,西至原造纸厂和高速西出口,北至华尔锦纺织厂和柴桥头安置房,南至润城温泉一品和世贸温泉小镇,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第三条 按照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要求,以宅基地批准文件或有效的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为依据,以使用现状为基础,以权属无争议为前提,遵循“依法申请,尊重事实,依法依规,房地一体,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由村委会负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面积标准依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 “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和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层数和面积: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细则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仍然继续有效。
第二章 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七条 各部门在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过程中的职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房屋用地规划、地类进行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申请,办理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对违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依法予以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对房屋的规划许可、用地范围、地类、四至、建筑面积以及层数等情况进行审核,对违法建造的农村住房依法予以处置,并根据履行情况提供处置履行到位证明等工作,对符合规划和用地审批条件的宅基地及时完善审批手续;组织村委会开展村民身份确认、宅基地权属认定、宅基地有偿使用等工作,并做好村集体或村委会认定证明材料的核查工作;出具确权审查意见。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做好本村村民之间的权属纠纷调解工作;对宅基地权利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予以确认、对宅基地权属予以认定;制定村规民约,采取有偿使用方式对超占超建宅基地及房屋进行管理。
第八条 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并已建成房屋的,占地范围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今未扩大且房屋未改、扩建的,无论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及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第九条 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已发土地或房屋权利证书之一的,按以下情形予以确权:
(一)已发土地权利证书且现状未发生变化的,按照原登记发证的土地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房屋建筑面积经补充调查,在规定面积标准和层数标准内的予以确权,超出部分不予以确权。
(二)已发房屋权利证书且现状未发生变化的,按原登记发证的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土地面积经补充调查后,在规定面积标准内予以确权,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三)在原土地证范围内翻改建的,未超过审批或规定面积标准和层数标准的,可按实际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房屋建设情况超规定或审批的,按照规定或审批的面积标准和层数标准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不予以确权。
第十条 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经原国土、建设或乡(镇)等任一有权机关审批建设的农房,在符合规划、“一户一宅”和无权属纠纷前提下,占用宅基地和房屋建设情况未超过标准面积的,可在完善审批手续后,按照许可范围内的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占用宅基地和房屋建设情况超过规定标准(审批)的,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和层数标准(审批)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不予以确权。
第十一条 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实际占用宅基地和房屋超过批准面积的,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第十二条 本细则第九、十、十一条中超出宅基地和建筑面积标准部分,由权利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交超建处罚款以及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后继续使用宅基地。
(一)未取得建设许可证或违反建设规划许可的处罚标准。处罚分二个等次:房屋建筑总面积在450㎡以下的,超建部分房屋按30元/㎡予以处罚;房屋建筑总面积在450(不含)-750㎡(不含)之间的,其中在450㎡以内的超建部分房屋按30元/㎡予以处罚,在450(不含)-750㎡(不含)之间的超建部分房屋按50元/㎡处罚。
(二)土地有偿使用费缴交标准。超出法律规定的建房占地面积部分和“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按以下标准收取:超占50㎡(含50㎡)以下的按30元/㎡计费,超占50㎡以上的按50元/㎡计费。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一次性方式收取,如上级出台相关政策后另行调整。
(三)已经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的不再另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超出宅基地和房屋建筑面积标准部分,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能区分违法超占超建范围的,在宗地图和房产图上以虚线划定,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
第十四条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批准建造的宅基地及房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确权登记,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原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实情况证明,可按规划许可范围内的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权,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原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城市居民、华侨等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房屋至今未扩大的,可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五条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依法继承方式取得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第十六条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村民因司法判决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凭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宅基地使用权以司法判决方式取得”。
第十七条 2015年6月8日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两违”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意见》实施前,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对于已分户或目前已符合分户条件的农房(如已婚成年子女),无需办理户口拆分,经村镇审核并承诺不再申请建房后,按照拆户人口可享受的用地建房面积予以抵扣相应的超建面积。建房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确权后,原权利人和分户户主共同办理产权登记。对于村民同意退出旧宅地基的,其退出的用地和房屋可以等面积抵扣相应的款项。
第十八条 在本村拥有多处合法房屋的,但宅基地面积总和未超过可享受建房用地面积标准的,以一宅计算。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不予办理确权登记,只进行造册:
(一)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存在压占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存在压占林地的、存在压占水利控制蓝线的;
(二)不符合本细则关于确权登记的主体资格规定的;
(三)存在房屋用地面积超过150㎡、建筑层数超过5层、建筑面积超过750㎡情形之一的;
(四)经村镇认定存在危害公共安全、有损公共利益的用地行为的;
(五)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属不清、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的;
(七)2015年6月8日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两违”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意见》印发实施之后房屋存在非法抢建、加建行为的;
(八)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确权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 符合本细则的宅基地使用者按以下程序办理确权登记:
(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土地房屋产权证书或历史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等相关材料。
(二)初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取得宅基地权属认定证明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
(三)联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村建办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拍照核对进行联审,有遥感影像的地区,可以以相应的影像资料作为佐证,联审通过后各部门签注审核意见。
(四)处置。涉及两违的由各部门先提出处置意见,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置,并根据履行情况出具处置履行到位意见,并在处理到位后完善用地和建房规划审批手续。
(五)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复核通过或完善审批手续后按照确权登记程序,在拟确权不动产所在村委会公告栏张贴确权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
(六)确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确权。
(七)登记。申请人凭确权审查表以及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按许可后的用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符合本细则第十五、十六条规定,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司法判决等方式取得宅基地,但无法提供原不动产权利证书或权属材料的,宅基地使用者参照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确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原国土、建设或乡(镇)等有权机关建设审批手续;1987年之前无相关审批资料的,提供《不动产权属来源具结书》和《权属认定审查表》。
(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四)权利人已故的,可由继承人代表代为办理上述农房确权登记有关手续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
(五)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的,提供经民政、建设、原国土、规划等部门及村集体出具的合法异地建房的证明或批准文件。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三条 权利人可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资质备案库中选取测绘公司对申请确权的房屋进行调查测绘,对于农村权籍调查成果已经上级部门验收通过的只需开展补充调查测量。实测面积与发证面积有差异、权属界线没有发生变化、面积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登记面积按照现状面积,图纸面积按测量面积,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差异面积。
第二十四条 涉及产权继承的由政府采取公证继承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政府购买服务出台前,公证费用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提交房屋验收意见,或按照“谁建设谁负责”原则承诺房屋质量安全。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认定为危房的,乡镇人民政府不予确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收取上述超批准建设罚款,罚没款每周上缴县国库,罚没款单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县财政局票据中心申领。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本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权利人、宅基地面积、应缴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造册,经公示半个月无异议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收取,再拨付给村委会按规定管理使用。有偿使用缴款单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县财政局票据中心申领。有偿使用费纳入村级集体财产统一管理,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负责,不得推诿、扯皮、拖延,禁止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等行为,违者予以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永泰县农房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福建省有关文件对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相关问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永泰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
有关工作表册
根据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实施的《福州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编制以下表册:
一、表1《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权属认定审查表》(房屋建于1987年之前)
二、表2《不动产权属来源具结书》
三、表3《房屋规划认可意见》
四、表4永泰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用地、规划权属认定/补办审批表
表1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权属认定审查表
(房屋建于1987年之前)
权利人 |
|
身份证号 |
|
|
建房时间 |
|
联系电话 |
|
|
不动产坐落 |
|
|||
是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
是否位于县城或嵩口、梧桐、葛岭、岭路乡镇规划区内 |
|
|
是否符合 “一户一宅” |
|
审批情况 |
|
|
登记发证情况 |
|
用地面积 |
|
|
房屋结构 |
|
房屋面积 |
|
|
房屋层数 |
|
是否继承人申报 |
|
|
地上物状况 |
|
|||
村委会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乡(镇)村建办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
乡(镇)国土资源所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表2
不动产权属来源具结书
(房屋建于1987年之前)
本人 (身份证号: ),拥有一处位于____ 的不动产,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于 年自建 结构 层的楼房,用地面积 平方米,房产面积 平方米。
土地权属来源情况: (说明土地取得情况及演变过程)。
房屋权属来源情况: (说明房产取得情况及演变过程)。
上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无争议,特具结申请不动产登记,如不动产权属来源及本具结书与事实不符,今后发生任何纠纷,均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登记机关无关,特立此具结为凭。
具结人: (签章)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系 亲自出具,权属来源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村(居)委会(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表3
房屋规划认可意见
(身份证号: )建造的坐落于 的房屋,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建成年份为 ,总层数为 层,房屋结构为 ,该房屋符合规划。
镇(乡)村镇建设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表4
永泰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用地、规划权属认定/补办审批表
(该表由县农房办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填报)
永泰县 (市)区 镇(乡) 村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
申请人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
家庭住址 |
|
身份证号码 |
|
|||||||||||||
联系方式 |
|
家庭人口 |
|
|||||||||||||
家庭其他人员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与申请人关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地现状 |
宅基地面积(㎡) |
|
人均宅基地面积(㎡) |
|
||||||||||||
房屋现状 |
建筑面积(㎡) |
|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
|
||||||||||||
房屋层数 |
|
房屋结构 |
|
是否危房 |
|
房屋竣工时间 |
|
|||||||||
四至范围 |
东至 |
|
西至 |
|
||||||||||||
南至 |
|
北至 |
|
|||||||||||||
权属来源演变过程 |
土地权属来源 |
|
||||||||||||||
房屋权属来源 |
|
|||||||||||||||
用地规划补办情况 |
宗地面积 |
㎡ |
已批准/登记面积 |
㎡ |
||||||||||||
建筑面积 |
层 |
|
已批准/登记层数、面积 |
层 |
㎡ |
|||||||||||
补办宅基地面积 |
㎡ |
补办层数、建筑面积 |
层 |
㎡ |
||||||||||||
具结承诺 |
申请人: (签章) 年 月 日 |
|||||||||||||||
村委会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镇(乡)规划建设部门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镇(乡)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镇(乡)政府审批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宗地图
(比例尺1:500)
2020年5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