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机制,推动救助从“收入型”贫困向“支出型”贫困延伸,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6月20日印发了《永泰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樟政办〔2018〕10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推进《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对依据政策、主要内容、适用范围等事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政策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低保制度惠民实效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7]281号)及相关的政策、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办法》适用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二)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四)其他刚性支出过大,长期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本办法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实施办法》基本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可持续原则;(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实施办法》具体做法
(一)评定条件:1.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内的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救助标准:全额救助和分档救助。
(三)申请程序: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入户调查,召开民主评议,公开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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