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永泰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项目简易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樟政综〔2020〕15号)于2020 年4月17日由永泰县人民政府印发下达。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改委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6〕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1月4日印发了《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项目简易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樟政办〔2019〕2号)。其后,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于2019年1月22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实施意见》(榕建招〔2019〕9号)。此份文件中涵盖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领域的具体操作办法与我县出台的暂行办法有不同之处,因此,我县出台的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项目简易招标暂行办法应予以废止。
二、制定过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印发的《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精神,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永泰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项目简易招标暂行办法》(樟政办〔2019〕2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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