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扶持鼓励我县住宿、餐饮行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在《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87号)的基础上,我县制定出台了《关于扶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樟政办﹝2021﹞70号)。
二、扶持范围
《关于扶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中,“税收服务”、“金融支持”、“劳动用工”、“供电、供水、供气保障”、“房租减免”等扶持对象为住宿、餐饮行业;“网络销售”、“品牌补助”、“会议经济”等扶持对象为限额以上餐饮、住宿企业。
三、执行时间
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除另有明确实施期限外,其余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 税收服务,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二)第二条、第三条,信贷支持,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随意压缩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提高无本续贷比例,落实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为住宿、餐饮行业提供针对性、匹配性金融服务产品,降低融资成本。
(三)第四条至第八条,用工支持,返还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中小微企业可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大型企业可返还30%;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上年度灵活就业窗口最低缴费额65%的标准,予以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调剂共享用工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的,人数达10人及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予以用工调剂奖补;以工代训按每人每月补贴500元,期限不超过6个月,受理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四)第九条,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暂不断气、断电、断水,最长可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五)第十条,房租,因疫情防控需要封闭停业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给予免收停业期的房租,最长不超过2个月。
(六)第十一条,扩展线上奖励,每季度网络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每季度按照网络销售额2%给予奖励,当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七)第十二条,鼓励做大做强品牌,新增限额以上品牌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除按《关于促进服务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外,每家公司再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八)第十三条,对承接在我县举办的国际、跨省、省内和市内各类会议活动的酒店予以扶持。实际会期达1天及住宿2晚,且总费用在5万元以上,根据会议级别,分别按营业额(会场租赁费、住宿费、餐饮费)的5%、3%、2%、1.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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