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2-03-21 16:06 浏览量: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机制,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等有关规定。

  三、范围期限

  全县长期执行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四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先规划后建设:村民建房要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要求的,不得审批村民建房。

  (二)村民建房申请条件 

  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改扩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7.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农户提出书面申请 

  符合规划,同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5.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相关权利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6.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建筑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四)村级审查审议 

  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审议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

  自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申请人承诺书和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材料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五)乡镇受理审核 

  乡镇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乡镇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建设部门:负责审查建筑风貌是否符合农村建筑风貌导则和农房通用图集要求,其中对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的项目,加强督查监管。

  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六)乡镇政府审批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户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乡镇职能部门依法作出不同意申请的审核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 

  收到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是否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

  宅基地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

  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 

  施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地基基础、抗震节点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施工现场检查指导。

  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 

  农户建房完工后,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所属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验收。

  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的土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规划等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

  十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未通过验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五、制定程序

  本《办法》由永泰县农业农村局起草,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法律顾问、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形成送审稿上报永泰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负责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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