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根据2022年县审计部门粮食购销领域专项审计的反馈,为确保涉粮制度地方配套法规与上级衔接,健全储备粮管理机制,对原《永泰县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樟政办〔2016〕147号,以下简原办法)进行修订。1.原办法考虑当时我县仓储设施落后,大部分储备仓库为土木结构老旧仓库,隔热、密闭、防潮等储粮性能差,安全储粮难度大的实际情况,将轮换参考储存年限规定为稻谷二至三年,小麦三至五年,造成了与《福建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闽粮调〔2014〕196号)参考储存年限稻谷三年,小麦五年的规定不符,鉴于目前现代化县级中心储备粮库已建成投入使用,仓储条件满足规范化管理要求,有必要进行修订。2.对储备粮代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补充了取消代储资格的规定。
二、目标任务:通过管理办法修订,进一步规范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
三、修订内容:1.调整稻谷、小麦参考储存年限。依据《福建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闽粮调〔2014〕196号)“在常规储存条件下,参考储存年限为:稻谷三年,小麦五年,食用油二年”的规定,将原办法“参考储存年限为:稻谷二至三年,小麦三至五年,食用油二年”改为“参考储存年限为:稻谷三年,小麦五年,食用油二年”。2.在原办法五十一条增加“直至取消代储资格”、五十三条增加“取消其代储资格”规定。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六章五十五条,与原办法相同,仅在稻谷、小麦参考储存年限和代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方面进行了调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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