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文件精神和有关内容,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为严控占用绿地行为,强化城市绿化管护,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8]153号)文件精神,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制定、落地实施、占用绿地面积征收补偿标准等方面明确了相关指导意见。为规范我县城市绿化补偿征收相关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并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2022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
永泰县城市规划区及各乡镇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征收对象
1.旧城区内个别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法定指标又确需建设的,在其绿化用地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2.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与已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确定用地性质不一致,或者占用园林绿化用地并经县规划主管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单位。
3.因公共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单位。
4.以下情况占用绿地不计收绿化补偿费:
①部分已收储地块未建设时先行临时绿化,该地块启动开发建设时,临时绿化退还建设用地;
②收储地块红线涉及现状绿地(规划为非绿化用地),占用该现状绿地。
(三)收费标准
永泰县城市规划区、各乡镇建成区、规划建设区范围内,以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项目绿化补偿费征收标准如下:
1.建设项目绿地率不足的
应缴纳的绿化补偿费=不足法规规定的绿地面积×(土地出让金单价或划拨地价款单价+直接绿化费);
土地出让金单价或划拨地价款单价低于该项目所处地段相应土地用途基准地价时,以基准地价计。
2.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占用园林绿化用地的
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应缴纳的绿化补偿费=占用绿地面积×(住宅用地相应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直接绿化费)
经营性建设项目:应缴纳的绿化补偿费=占用绿地面积×(住宅用地相应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2+直接绿化费)。
3.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
按省住建厅下发的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闽价[2006]房58号,今后按最新公布的标准相应调整。
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涉及的住宅用地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直接绿费均按最新公布的标准计取(2018年直接绿化费按450元/平方米计,今后将定期调整并另行公布)。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四、解读机关: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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