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08年9月,县政府出台《永泰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樟政〔2008〕235号)文件,对规范我县行政、企事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率、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制定时间过久部分规定条款已不适用,同时结合租赁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政府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永泰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樟政规〔2023〕3号)文件(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县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租赁行为,落实主体责任。
二、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共分为十三条。
1、对相关引用文件及依据进行修订更新
由于年限过久,相关引用条款已更新或作废,现对《暂行办法》第一条相关引用文件进行更新修订。
2、规范租赁方案程序、内容及租赁底价
对《暂行办法》第三条租赁物方案制订程序、方案内容及租赁物底价进行更详细的规定,租赁物底价不得低于周边同类租赁物租金或评估价。
3、对公开招租方式进行相应调整修订
由于我县已成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等,为规范相关租赁程序,确保租赁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对《暂行办法》第四条进行修订,对年租金10万元以上租赁物招租须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年租金低于10万元鼓励进入交易平台进行。属于县政府特定用途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
4、对租赁物租赁年限进行调整修订
结合租赁实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考虑承租户装修投入及回收期等因素,对《暂行办法》第五条租赁年限做适当调整。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确需超过5年的应综合考虑装修投入、租赁物用途等因素,但不得超过10年。县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新增租赁物到期后,原租户申请续租的相关规定。新增资产出租过程原则上不得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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