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3-05-15 11:45 浏览量: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樟政办规〔2023〕5号)于2023年5月9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印发〈“一县一品 贷动‘闽’生”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乡村振兴贷实施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结合我县经济发展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印发本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紧密围绕县委县政府涉农重点项目和“十四五”农业发展规划重点,突出李梅、茶叶、蔬菜、畜禽、食用菌、中药材等优势特色产业,培育行业优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实现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范围期限

  三年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分级认定对象:在永泰县登记注册、正常运营、守法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经县农业农村部门核准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及乡村振兴“六个一”先导项目的农业经营主体。上述主体应当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

  (二)入库标准

  1.具有规范流转合同;

  2.具备专业种养殖经营、农产品加工、农业休闲服务、从事农产品销售服务的成熟技术和相关设施条件;

  3.具有一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规模。

  (三)入库程序:第一批由县农业农村局优先从县级及以上行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和销售服务企业中筛选,并结合系统星级评定情况和金融机构提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情况,入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90家。后期每年11月底,各乡镇人民政府按本细则要求推荐上报辖区入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由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站组织牵头审核筛选汇总。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为五类:种植类、养殖类、加工类、农业休闲服务类、农产品销售服务类(详见附件1)。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评估结果分为三级:A级59家,B级76家,C级55家。动态监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针对A、B两类经营主体存在不良记录的,进行综合评定。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增补。

  (五)政策支持:一是对入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经营性贷款,在县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统筹的200万资金池中分别对A、B、C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经营性贷款给予年化2%的贴息(贷款如享有上级贴息,将扣减相应的补贴标准),贴息采用“先贴后补”模式,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由贷款银行直接扣减财政贴息。二是提供政策融资担保,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根据入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星级评定情况,鼓励县域金融机构优先提供不低于授信额度的10%纯信用贷款,超出信用贷款额度的资金需求,由县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A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笔担保额度不高于200万元,B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高于100万元,C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高于50万元,县担保公司不能满足其融资需求的,可向省、市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担保;县担保公司对A、B、C三类经营主体分别实施0.2%、0.3%、0.5%的优惠担保费率;担保费补贴实行“先付后贴”;对名单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实行“见贷即保”政策。三是加大农业保险力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对A、B、C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的农业保险分别实施50%、40%、30%的保费补贴。为避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道德风险,A、B、C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按90%、80%、70%封顶限制。

  (六)保障措施:县政府成立县金融支持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落实与考核。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组、各金融机构、各乡镇等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优选金融保险扶持对象,严厉打击以贷款保险名义挪用资金行为,优化政策扶持。县金融支持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各成员单位责任履行情况,每年12月,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在“永泰县普惠金融平台”予以公布。

  五、制定程序

  根据(樟政办规〔2022〕8号)的试运行情况,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形成送审稿上报永泰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六、实施时间

  本细则以及本细则涉及的入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保险的补贴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由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人行永泰支行、县银保监组、县担保公司按职责负责解释。本细则若与中央、省、市出台的政策有冲突的,以中央、省、市出台的政策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