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3-12-04 16:38 浏览量: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樟政规〔2023〕6号)已于2023年11月27日印发(以下简称《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以及《福州市林长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福州市林长制督查考核实施细则>》(榕林长办〔2023〕25号)的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为此,结合县域实际,我县出台了《通告》,拟规范高火险等级期间林区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森林生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

  (二)《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三)《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

  三、主要内容

  (一)森林防火区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50米(含)以内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 

  我县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

  每年春节、清明、中秋、国庆、冬至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四级以上(含四级),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三)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的禁止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5.烧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烧田埂、农作物秸秆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用火审批 

  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五)公告有效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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