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九条措施(2024-2025年度)》的通知(樟政规〔2024〕1号)于2024年4月2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九条措施》制定背景
进一步巩固2020年以来耕地抛荒撂荒治理成果,有效减少抛荒撂荒地存量、遏制增量,切实保护好、利用好耕地资源,结合我县实际,特出台本措施。
文件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农规发〔2021〕1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农综〔2021〕2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3〕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
二、《九条措施》主要内容
进一步促进我县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九条措施》从三个方面共九条措施进行补助扶持。
(一)着眼于调动种粮积极性、解决粮食种植面积和总量下滑问题,提出二条措施:
一是对种植早稻、再生稻的农户进行普惠性奖补,提高种粮效益,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种粮面积。
二是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种粮,对流转耕地30亩以上用于粮食生产的经营主体给予奖励600元/亩。
(二)着眼于防止耕地抛荒问题,提出五条措施:
一是鼓励对代耕代种抛荒地种植粮食作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主体给予奖补。
二是支持耕地“非粮化”问题治理和果茶园套种粮食作物。
三是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建后管护。
四是对利用冬闲田种植油菜、马铃薯面积达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奖补。对利用冬闲田种植紫云英等养地绿肥作物的经营主体给予奖补。
五是在原有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基础上,对全县抛荒耕地复耕复种水稻统一叠加商业保险进行投保,叠加商业保险金额每亩500元,保险费率3%(即每亩15元)。
(三)着眼于提升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提出二条措施:
一是对经营主体购置谷物烘干机、碾米机、大米加工等粮食加工设备,结予按照采购价的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二是对开展粮食作物机耕、机播、机收、统防统治等社会化服务面积累计达到200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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