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4日
关于《加快建筑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
的补充规定
《关于加快建筑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樟委﹝2017﹞116号)(以下简称《建筑业十条措施》)实施以来,各项优惠政策通过各方宣传,大力招商,有效促进了建筑企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解读、宣传政策并落实兑现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关于“引进”建筑企业认定
县外建筑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后,迁入我县的方可认定为“引进”建筑业企业:
(一)施工总承包特、一、二、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一、二、三级资质;
(三)建筑施工劳务资质;
(四)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企业甲、乙级资质。
二、关于在我县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纳税贡献度奖励待遇
对在我县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和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迁入我县建筑业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可享受“引进”建筑业企业同样纳税贡献度奖励;享受优惠纳税贡献度奖励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起计算。
三、关于在我县新设立的分公司纳税贡献度奖励待遇
对引进的建筑分公司,从分公司注册之日起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其县外工程在我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收入的部分,第1年予以60%奖励,第2年和第3年分别予以40%奖励;福州市以外工程应当在项目当地缴纳的增值税拿回永泰缴纳的县级收入的部分,前3年都按县级收入部分予以50%奖励。第4年起按本县企业奖励。
四、执行时限
本补充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其他事项仍按我县《建筑业十条措施》的程序和标准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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